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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逃逸 应按共犯处理

2018年4月3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案情回放:2011年7月的一个深夜,李某搭乘王某的车回家。当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由于王某疲劳犯困闯了红灯,将行人刘某撞倒在地。王某正欲下车查看,却被李某制止。“这个路口没有监控,趁现在没人,咱们赶紧走。”在李某的建议下,两人驾车逃逸。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失血过多死亡。
检察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李某作为乘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驾车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李某应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
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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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娟 [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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