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筹毒资 多次盗窃农户财物终领刑
2018年7月16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2012年10月26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叶某和赵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为获取毒资,于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和赵某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某村屯中,撬入被害人钟某家中盗取八袋稻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同年某日被告人叶某和赵某再次窜到被害人钟某家中盗取一桶花生油和几根铁条,经鉴定花生油价值人民币300元,铁条价值人民币16元。
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和赵某为获取毒资,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某村屯,撬入被害人何某家中盗取一个煤气瓶、三个铝制锅、一个打谷机轴心、一个打谷机的铁制器具。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叶某和赵某为获取毒资,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某村屯,撬入被害人方某的家中盗取两个铝制锅、一个打谷机轴心和一个铁制齿轮。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叶某和赵某再次撬入被害人方某的家中盗取两个牛车车轮。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和赵某为获取毒资,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某村屯,撬入被害人曾某家中盗取两扇门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和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和赵某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和赵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
联系电话:1385245588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jpxzylss.cn/art/view.asp?id=91993320494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