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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前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016年11月15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佛山市南海区(前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管理规约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使用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管理规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管理规约。
三、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的空白栏,供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内打“×”。
四、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五、本示范文本由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
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现有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物业的业主大会成立以前,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制订的规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修订的,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根据本规约和区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八条  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业主总人数:
(五)物业类型:
(六)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
(七)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附清单)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资质等级: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资质等级: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此项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补充):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及分工: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事实;
(四)                                            ;
(五)                                            。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外观整洁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约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四)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五)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施工;
(六)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否则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镇政府(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九)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十一)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物业区域的车辆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十三)                               。
第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所有业主约定在使用物业时自动自觉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不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不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或损坏公用设施、设备;
(四)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公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五)不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不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高空抛物;
(七)不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八)不乱张贴、乱挂、乱搭和乱设立广告牌;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饲养家禽、畜及宠物;
(十)不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摆摊设点;
(十二)不聚众喧闹和制造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三)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生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筹。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作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
(四)                                             。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业主改正;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规劝业主停止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不听规劝者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其违反规约的行为。
(二)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村)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三)                                            。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承  诺  书
(适用前期物业管理)
    本人(单位、团体)已详细阅读并理解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规约》,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团体)同意履行、遵守本规约的约定;
    (二)本人(单位、团体)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责任。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一份。
                     
                购房人(单位、团体):     (签章)  
                楼座房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佛山市南海区                (物业)



文章来源: 沛县知名律师

律师:赵娟 [沛县]

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5245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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