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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通事故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2017年9月6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明确应该由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根据《程序规定》第2章的规定,交通事故的管辖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属地管辖,解决的是同一级别之间的管辖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发生交通事故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根据《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这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之间的管辖问题。就是说,某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由哪一级别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管辖。
  指定管辖,解决的是发生争议时的交通事故管辖问题。对交通事故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具体的管辖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但是在交通事故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之后,如果认为不归自己管辖,不能置之不理,放任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
  移送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之间对不明确由谁管辖的案件进行处理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另一种是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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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娟 [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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