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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王元松被错判无期徒刑 省高院称年底忙顾不上追责

2017年11月13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贵州男子王元松被错判无期徒刑 省高院称年底忙顾不上追责 2014-12-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0 2005年4月,贵州六盘水人王元松因被判无期徒刑。2014年10月该案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 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 。获释后的王元松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昨日,南都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王元松的索赔申请已立案移交到赔偿办,两个月内将有结果。律师质疑立案超时王元松于2014年10月31日获释,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300万元。代理律师熊百祥介绍,这其中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 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但因为王元松人生最黄金的10年都葬送在这起案件中,应当有更高的赔付 。昨日,王元松和熊百祥都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立案通知电话。王元松和妻子罗治细松了口气,他们12月23日去咨询时还被告知没立案。代理律师熊百祥收到的法院受理通知书显示,贵州省高院恰在12月23日决定受理,12月26日下发了通知书。熊百祥认为,这超过了立案的法定时限。他称,按照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们递交申请后,没通知资料不齐,为何等到这么晚才通知立案呢? 熊百祥认为,这样的拖延对王元松是一种 二次伤害 。贵州省高院赔偿办一位主任昨日向南都记者解释,赔偿办刚刚收到此案,此前立案庭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才决定立案移交。该主任表示,赔偿办将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的审查工作。对此,代理律师熊百祥表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两个月应当从收到申请之日算起,不能从立案之日算起,这点我们后续还会跟法院那边沟通,希望能让王元松尽早得到赔偿。 检察院上央视道歉除了纠错和索赔外,此案另一个焦点是追责。曾经办理此案的公安民警周维俊表示,如果此事涉及到追责, 该追责就追责,我们有责任就承担,没有的话也追究不到我们 。六盘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杉则称,追责得仔细区分:若办案人员有主观错误,肯定要追责;如果是受限于当时的侦办条件、技术、办案水平等客观因素,就得根据程度来判定了。赵杉此前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王元松案如今已终结,之所以出现10年前移交法院起诉而今撤诉的矛盾结果,与当时侦查技术条件、审查起诉标准、办案人员素质相关。近日,赵杉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重审了这一观点。同时,赵杉还就此向王元松道歉。她说: 人生确实没有多少个十年,这漫漫十年中,给他(王元松)带来的一些影响,从我们办案机关的角度来讲,要真诚地道歉,必须真诚地道歉。从另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很多的经验教训,我们要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 法院称暂顾不上追责此案中,法院的审理也备受争议。2005年,六盘水市中院裁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其后,贵州省高院又在二审和再审中维持原判。2014年,先是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此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此后,六盘水中院又准许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对此,六盘水中院刑一庭庭长石瑞勇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分析,王元松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 疑罪从轻 案例。 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 疑罪从无 ,但当时的司法理念是 疑罪从轻 ,当时可以认定王元松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证据有一定的瑕疵和缺陷,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对他从轻判处了无期徒刑。 对于其他质疑和追责,石瑞勇并未解答。昨日,南都记者联系到贵州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黔云,他回应王元松案的追责问题现在无法回答 因为案子的相关情况我还不太清楚,要了解一下才知道。现在年底了,我们正在忙着很多事情,我还顾不上这个事,说实话,现在很多年终考核,各方面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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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娟 [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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