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律师,沛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的保全就是针对债务人不还款,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害的一种合同措施。合同的保全在贷款合同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在贷款合同中,采用合同担保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害。当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合同保全。那么我们一起看一下对贷款合同的保全措施规定。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合同法》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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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从权利,实体权利,债权人自己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要求债务履行到期债权。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合同保全撤销权法律依据、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行使。但是这些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前成立的债权,且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单独行使。不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时,各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目前对此有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应以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总和为限。如果债权人是一个人,原则上以该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为标准;即使有其他债权人存在,也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额。如果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撤销权人,而应当以保全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限度,多余的部分仍然归债务人,或者只能请求部分撤销,满足自己的债权额即可。
另一种理解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一般债权,因此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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