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律师,沛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债权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二、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保全到期债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
三、债权保全有什么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债权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债权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债权保全落空。
3、申请债权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债权保全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综上所示不难发现,对于这个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存在观点的。一般而言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是不超过6个月,但是如果视为财产权的话,那么执行则是不超过两年。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另外分析,才能准确地知道这个债权保全的期限。
一、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内容。法律设定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合同债权的保全主要特点
债权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但这一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债的相对性规则。如前所述,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卞,因债权人与第三人实行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见,债权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不过,债的相对性仍然存在于债的保全之中。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而是要求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债的关系。
债权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旨在对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债权在主要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保全的权能以及其他的权能。保全权能的产生也使债权与请求权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债权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采取这一措施。由此可见,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合同并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债权人已没有任何根据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对于特定的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的以外,都应当用来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成为其清偿合同债务和承担的财产,简称为财产。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担保,而且应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可见,财产的增减对债权的实现关系十分重大。不论合同规定的期间是否到来或债务人是否实际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债权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方面,具有不同于债的担保、债的不履行等制度的特点。
保全合同债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受到伤害的一种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耍花样来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冲突。如果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冲突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合同法中有完整的法律条例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保全合同债权的法律知识。综上,保全合同债权可以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进行,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