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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就灰色收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

2018年4月13日  沛县知名律师   http://www.zjpxzylss.cn/
9月2日,“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在接受庭审时承认,自己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却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同样,今年2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也在受审中喊冤,称检方在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过少。韩峰与文强的辩诉背后正是目前国内对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的现状。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成为了贪腐官员的保护伞。无可否认,无论从民众的呼声还是反腐的需要,对高达数万亿元的灰色收入做一个相对准确的界定和严格的规范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恐龙”凶猛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调研,2008年中国居民收入当中的灰色收入规模大约在5.4万亿元,而当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1.4万亿元。以此数据推算,灰色收入竟然占到GDP的17.2%——这真是一只超巨型的“恐龙”。由于缺乏规范和到位的监管,这条巨型“恐龙”的体型在随着中国经济的扩张迅速增长。根据王小鲁做的同题调研,2006年中国灰色收入的规模约在4万多亿元,两年的时间,增加了近一万亿元。“恐龙”凶猛。巨额灰色收入不仅吞噬了大量公共资金,而且极大地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王小鲁直言: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健全或漏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正轨。王小鲁今年七月份公布了题为《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报告。八月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连续刊发三篇质疑文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对灰色收入的热议。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大?一时之间这个问题几乎成了天问。多位学者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业内已形成共识——灰色收入确实规模很大,但到底有没有王小鲁统计的那么大,还很难做出评判。这的确是个难题。灰色收入规模不清,一方面是由于统计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数据遗漏,另一方面,则缘于对灰色收入的界定不清。灰色收入一词,最早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当时,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被称做灰色收入。然而,时移世易,如今上述收入已经成为合法的劳动所得,不在灰色收入之列。在百度词条上,可以看到多个对灰色收入的民间定义版本。但多是描述性字句,且学者之间的意见也不统一。比如,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灰色收入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叶庚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的“灰色收入”定义相对更加明确。他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是行为人收取的,现行法律规范不认可其为合法、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认定其为违法或非法,但又是有违社会公平公正的、不合理的收入。 对于灰色收入,官方则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今年两会期间,“规范灰色收入”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惯例,凡是首次出现的名词,在报告后都会有专门的解释。但特别的是,记者在政府工作报告文后并没有找到灰色收入的解释。灰色收入概念界定之难由此可见一斑。而正因为界定不清,在经讨论后“规范灰色收入”一词被删除。许多学者表示失望。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规范灰色收入,至少意味着中央已经十分关注灰色收入问题。即使最后被删除,但相应的规范工作不应该因此停止。王小鲁认为,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灰色收入何在?由于概念不清,要对如此巨额的灰色收入进行结构性分析难度颇大。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普遍性,“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礼金等名目繁多;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另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意味着,每年都有数量可观的公共资金,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这就是说,非法收入已经成为灰色收入的主体,而过去公众比较熟悉的医药、导游等特殊行业收受的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已经成为支流。 王小鲁在其报告中提到,灰色收入大致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比如说我现在来了一个客人,提了一些很贵重的东西,但是如果说他真的是我的亲戚,那这些就是我的白色收入,是礼品;但是如果我是发改委的,管投资的,他是做企业的,我正好可以帮助他,那这就是灰色收入。”蔡昉说。此外,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 上述情况,往往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不光使得许多灰色收入滋生,也可能使部分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而变成了灰色收入。王小鲁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林喆认为,有些教授外出讲课,讲课费动辄万元,但从来不纳税,这些都属于灰色收入。逃税的正当收入到底是不是灰色收入?叶庚清律师认为,如果是通过社会劳动取得的正当收入,但没有依法纳税,那么应当依法纳税而没有缴纳的部分收入就是属于“非法收入”,而其他应得部分是正当收入。不宜用灰色收入来以一概之。由于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根据现有的资料和现实,我们可以尝试把灰色收入分成两大块,一块黑白混杂的不规范收入,这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划定相对清晰的界限,使界限之内的成为白色,界限之外的则划定为黑色。第二块则是黑色收入,这类收入需要明确立法加以禁止,而不是让其带着灰色收入的帽子不黑不白地存在着。如果做这样一个划分,可以看出绝对意义上的灰色收入就不存在了,任何收入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成为黑色或者白色。这固然是个理想状态,但说起来容易,真正要把灰色收入进行较精准的区分非常难。寻求“缚龙之术”难区分并不等于不能够区分。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尝试在进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就剑指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于“巨大”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其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使得贪腐分子即使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被惩治。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遭遇很大的尴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设立于1988年,虽然是个独立罪名,但在此后20多年来几乎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而基本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在许多著名的贪腐案件中,同时附带着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巨贪的“救生圈”和“保护网”。原因很简单,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2008年刑法修正后才由最高五年刑期提高到十年。由于两者处罚差距较大,腐败分子常常抱有“只要闭口不说,检方查不清,顶多判五年或十年”的心态。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要堵住这个漏洞,当前最为有效的就是把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合起来。具体做法包括,一方面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另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构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对于规范灰色收入,国际上有不少案例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其《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美国、韩国等都有类似规定。国内学者呼吁,中国也应该设立法律法规,对官员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王小鲁表示,灰色收入主要是围绕权力产生的。因此,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严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对于更为广泛的、散布于各行各业的灰色收入,如红包、返点等,除加强行业监管外,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税收制度是一个可行之法。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吞噬了巨额公共资金,已经成为收入分配失衡的罪魁。杜绝“暧昧”的灰色收入,让白色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黑色收入受到法律的制裁,已成当务之急。否则,日渐扩张的灰色,不仅会吞食全民的福祉,更将使社会的肌体布满病毒,失去公正、阳光的生命气息。 
文章来源: 沛县知名律师

律师:赵娟 [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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