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夜盗窃学校财务室书籍
被告人武某伙同另外两个小青年为了弄点钱花,在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密谋趁学生刚缴纳了学费之际盗窃其本村一学校的财务室,三人潜入室内后发现财务室内并没有现金,于是将财务室内的990本教材书(价值3755元)偷走后卖做废品。
如何处罚盗窃行为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