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采金矿,在矿洞中储存大量爆炸物品。54岁的金某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刑6年零6个月。
据检方调查,出生于山西省的金某很早就得知平谷区有一处被查封的金矿,2011年年底产生了偷采金矿的想法。由于开采金矿需要大量资金,金某就想找个投资人。2012年5月,经朋友介绍,金某认识了河南人王某。经过协商,王某负责出资及找工人,而金某则每月从王某领取5000元好处费。挖到金子后,金某还可从王某手中获得10%的股份。
为了便于采矿,金某在附近的村子为王某和工人联系了一处民宅。8、9个工人分成两班,24小时轮流清理毛土。9月中旬,因十八大召开在即,金某向王某提出,要赶在十八大前把炸药问题解决好。王某表示同意。
据金某供述,他一共用3200元买了两箱炸药、半盘导火索和70枚左右的雷管。因为雷管和炸药不能放在一起,金某就将炸药和导火索放到矿洞的巷道里,70枚雷管则交由王某保存,但王某辩称只有39枚。据王某交代,他把雷管藏在了租住民房的院子后。
10月底,因工人提出巷道太窄,不方便装毛土,影响工程进度,王某便想到用炸药拓宽巷道,但因导火索不好使,一直没有成功。
几天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私藏炸药。民警在金某等人盗采金矿的矿洞内搜出九十余公斤炸药、导火索
今年
检察官提醒,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还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危和公共安全。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私自储存。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